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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部公交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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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武汉市运管物流局在火车站公交站举办《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活动,向过往乘客发放宣传单,宣讲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结束了我省公共交通领域无法可依的历史。

 

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

《办法》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车辆装备、路权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设计,提出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办法》提出,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鼓励和引导城市公交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方便市民出行;优先发展智能公交,要求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建换乘中心,建配套停车场。

 

不得擅自拆除城市公交设施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给予补偿。

 

到站不停、中途甩客等最少罚50元

《办法》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依线运行,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违反规定中途调头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食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有碍他人安全、健康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食、吸烟、乞讨以及实施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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