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交运发[2014]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按照《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部署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机制
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是科学评价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成效的重要手段。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建立完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机制,保障评价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具体开展评价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统一协调、突出重点、综合评价的原则,科学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对象为设区的市(州、盟)的城市市区和县级行政区(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不包括市辖区)。设区的市(州、盟)城市市区按照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价,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行政区以行政区域为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价,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二、统一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范
为科学指导各地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见附件2),确定了建制村公路通畅率等8项指标,明确了各评价指标的评价内容、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的宣贯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地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
三、规范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程序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时段为每单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自我评价。……
(二)实地核查。……
(三)实地抽查。……
(四)情况通报。……
四、建立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激励机制
……
发文日期:2015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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